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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保安警察總隊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事項。
二、國營與國、省 (市) 合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事項。
三、海關安全維護、配合查緝巡邏及安全檢查事項。
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外
事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各保安警察總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各保安警察總隊應於總隊前冠以隊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