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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選任程序之目的,係為確保所有符合資格之國民均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並兼顧減輕國民參與負擔,選出得以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且無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之國民法官,實現符合公正且兼具多元參與精神之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進而達成本法第一條之目的。
前項所稱確保所有符合資格之國民均有公平機會參與審判,指任何中華民國國民,只要符合本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所定資格,均有隨機受選任為國民法官之機會,不因其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或其他個人因素,而受不公平之對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