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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地方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