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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