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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地方法院為次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之審核事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執行職務期間為自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