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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設辯護人條例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刑事訴訟案件,除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已指定公設辯護人者外,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因無資力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者,法院應為指定。
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並酌給報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