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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懲治叛亂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
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