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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遠距審理:指法院認為適當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審理設備進行商業事件之直接審理。
三、遠距審理設備:指陳述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以聲音及影像直接審理之相互傳送科技設備。
四、陳述人:指法院利用遠距審理設備,使其為陳述或受訊問之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等其他程序關係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