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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係指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以下簡稱受訊問人)所在處所,與家事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時,法院得依聲請以該設備進行訊問。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包括家事非訟事件之關係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