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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二、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三、海商事件。
四、票據事件。
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