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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小額、簡易及普通訴
訟程序 (含人事訴訟程序) 民事事件。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事件,除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外,並包
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管轄之小額、簡
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事件,及高等法院管轄之普通訴訟程序之第二審
上訴事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