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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債權人依前條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具聲請書一式二份,記載下列事項及提供下列文件:
一、債權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三、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姓名、年齡、出生地及住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
五、繼承系統表或指定繼承人之遺囑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不動產所有權狀。其不能提出者,債權人應陳明理由,聲請執行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但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