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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省為法人,省以下設縣、市,縣以下設鄉、鎮、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 (鎮
、市) ) ,均為法人,各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 (以下簡稱鄉 (鎮、市、區) ) 以內之
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