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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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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巡迴法庭開庭: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簡稱出借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
二、遠距審理: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機關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或出借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審理。
法院依本辦法使用或併用遠距審理時,應適用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