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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董事、監事。
二、院長、副院長。
三、依定期或不定期契約聘僱之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