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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
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前項核定,應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