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4 19: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懲戒法院第二審之判決,有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得審酌下列情形定之: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須以言詞辯明者。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須以言詞說明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須行言詞辯論者。
四、其他合議庭認有以言詞辯明或說明之必要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