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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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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其他法院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依前項遴定之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數,各不得低於一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