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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
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外,必要
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