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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者為限,其工作內容如左
:
一、受理保護管束少年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
二、填寫尿液採集作業進行簿及相關之表格。
三、答覆受保護管束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尿液採集相關事項之詢問。
四、監看受保護管束少年是否將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情事
。
五、檢測尿液檢體溫度。
六、通知檢驗機構派員簽收領取檢體。
七、告知受保護管束少年相關醫療常識及疏解其緊張情緒。
八、臨時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