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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