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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公報發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立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院公報按期贈送各委員及下列單位各一份: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
二、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
三、國家圖書館。
四、中央部、會、處、局、署以上機關。
五、大學院校圖書館及縣(市)立文化中心。
六、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