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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