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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第七十六條廠商申訴之處理。
二、關於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之調解。
三、關於本法第一百零二條廠商申訴之處理。
四、其他與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相關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者,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委請主管機關申訴會辦理前項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