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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投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共同投標,包括下列情形:
一、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
二、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
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