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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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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