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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每一行署監察委員,以得票較多數之首三名為當選,非本區監察委員當選者不得少於一人,以非本區監察委員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