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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像:指衛星影像及航照圖等影像資訊。
二、圖資:指影像圖資、向量圖資、高程資料及詮釋資料等資訊。
三、空間情報:指利用影像、圖資描述、產製或研析之情報。
四、空間情報機關: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且掌理影像處理、判讀、研析或圖資產製事項之機關。
本辦法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與空間情報之產製、交流、訓練與研發等業務有關之政府機關(構)或單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