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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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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