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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司法人員定期調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定期調動,依左列地區、職務、服務期間行之:
一、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福建金門監獄典獄
長、福建金門看守所所長服務期間均為二年。
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服務期間
定為一年。
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服務期間為
一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之。
前項服務期間,除公假外以實際在金門或馬祖服務之月數為準。其因請假
、休假離開該地區之期間均應扣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