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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
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呈奉司法院核定者
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