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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單位預算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對於預
算所列屬於經常性之支出,除統籌項目於支用時逐案核撥外,應分期按月
分配;屬於資本性之支出,應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緩急核實分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