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23: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