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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工作整體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災區行政機關、文教、道
路公共建設之重建、歷史性建築之修建、土石流、山坡地、河川、堰
塞湖等災害防治與水土保持、水利設施等工作之協調事項。
二、災區產業重建與發展、城鄉地區更新、農村聚落與原住民聚落重建、
行政院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之管理、房屋貸款專案融資等工作之協調事
項。
三、災區重建工作之人民陳情、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
會計、檔案管理及法規彙整事項。
四、新聞聯絡及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前項所列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機關負責推動執行如有窒礙難行、情況急迫
或需統籌辦理者,得由本會逕予推動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