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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9 條
支線強度九百公斤重或二千磅重以上者,其小半徑折彎處應予絞合並使用適當套輪或其他配件予以保護。支線設計強度四千五百公斤重或一萬磅重以上者,環繞在杉木或其他軟質桿上時,其纏繞部位應以適當支線墊片保護之。
若支線有從墊片滑落之可能,應使用填隙片、支線鉤或其他適當方法以避免此種作用發生。但輔助支線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