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7 條
木柱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平房或樓房之主構木材用上下貫通之整根木柱。但接合處之強度大於或等於整根木柱強度相同者,不在此限。
二、主構木柱之長細比應依規範之規定。
三、合木柱應依雙木組合柱或集成材木柱之規定設計,不得以單木柱設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