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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6-12 條
金屬材質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及管槽配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釉或使用其他防腐蝕處理。
二、應有足以承受所裝設備或導線之強度及硬度。
三、每一具金屬製線盒或管盒應有可供連接設備接地導線用之設施;該設施得採用螺紋孔或同等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