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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6 條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
。所書姓名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
信箱信筒者,即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
著郵件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