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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5 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