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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4-1 條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