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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4 條
駁船或其他無獨立推進裝置之船舶,均依本規則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
無人員配置之駁船,無需依照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如其乾舷甲板上僅有較小之進出口並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附有墊圈之氣候密艙蓋者,其指定之乾舷得較依各有關條款規定計算所得之乾舷值減少百分之二十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