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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4 條
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