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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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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2 條
實施停停走走 (Stop-and-go) 測量作業之規定如左:
一、一部接收儀固定不動做為參考站,另一部為移動接收儀。
二、作業開始前先以天線交換法 (An-tenna Swap) 或已知基線法求解週
波未定值。
三、移動接收儀開始逐站測量,測量過程中,天線必須保持 45 度以上對
空通視。每次到達待測站必須停留數秒鐘。只要鎖住四顆以上之衛星
訊號,週波未定值不變,每個測站只需數秒鐘,即可測定該站的位置
。
四、如果由一站移至另一站途中,訊號遭阻擋,必須回到前一站重新輸入
點名,並接受四顆以上衛星訊號,以解決跳週問題後,繼續向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