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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2 條
供左列各款使用之私有土地,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稅或減稅。
一、學校及其他學術機關用地。
二、公園及公共體育場用地。
三、農林漁牧試驗場用地。
四、森林用地。
五、公立醫院用地。
六、公共墳場用地。
七、其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事業用地。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