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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2 條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行政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