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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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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電桿應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時,該電桿得利用支線或斜撐補強,以承受包括在上面作業人員、工具及其持有設備重量之預期荷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