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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1 條
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情形外,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程序之訴訟行為有不適當情形,得向審判長反應;經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為第一項訴訟行為之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於法院前項裁定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