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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0 條
監交人員於監交完畢後三日內,應將監交情形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五十一
) 陳由監交小組長簽報備查,事後如發現移交冊籍虛偽或不實情事,有關
監交人員應負行政過失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