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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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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7 條
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尚未經本會核准或核准未滿半年且未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檢附相關書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報本會核准。
前項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第一項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證券商辦理且核准已滿半年後,其他證券商於開辦首筆交易後七日內檢附書件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並應於收到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次筆交易。
本規則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