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3 條
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被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勞資爭議之調解紀錄、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